國有資產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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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暫行辦法
文章來源:   發布時間:2024-05-31  瀏覽次數:

                      陜財辦資〔2024〕4號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進一步規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行為,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有效降低運行成本,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陜西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陜西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等法規製度⏩,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包括省委各部門、 省政府各部門和各直屬機構、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 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機關🕥、有關人民團體(以下統稱“省級部門”)的機關本級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有關省級企業集團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國有資產出租,是指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在確保職能履行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有關規定,經批準將占有🏂🏽、使用 的國有資產在一定期限內以有償方式讓渡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的行為。

第四條 國有資產出借💾,是指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經批準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在一定期限內以無償方式交由其他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的行為🧚‍♀️。

第五條 下列國有資產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一)存在權屬糾紛的國有資產; (二)未取得產權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國有資產; (三)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國有資產🧍🏻‍♀️; (四)維持行政事業單位正常運轉、保障履職和事業發展需要的國有資產;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省財政廳負責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相關政策製度的製定,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的審批和監督檢 查。

第七條 省機關事務服務中心依據有關規定履行相關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職責🍅👩‍🦱,負責省級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 事業單位房屋土地等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會同省財政廳製定 相關資產管理具體製度並組織實施,按規定權限進行審核👼🏿、審批 和監督檢查。

第八條 省級部門負責按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審核(審批)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監督本部門及所屬單位 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九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負責按規定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報批手續,切實履行國有資產安全完整的管理責 任🧙。 

第三章 審批權限及流程 

第十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時,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𓀖,按照規定履行集體決策程序,事業單位必要時召開 職代會征求意見😜,按照權限和程序報省級部門、省機關事務服務 中心或省財政廳審批。

第十一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審批權限: (一)房屋土地👴🏿。省級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 單位房屋土地出租出借🍕,按照《陜西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 法》執行,由省級部門報省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審批,並統一組織 招租🌕、統一組織運營🖐🚾。 省級部門所屬高等院校房屋土地的出租出借🖖🏼,由省級部門審批;高等院校為一級預算單位的,房屋土地的出租出借報省財政 廳審批。省級部門所屬醫院房屋土地的出租出借🥌,由省級部門審 核同意後💨,報省財政廳審批😺。 其他事業單位整棟建築內出租出借房屋面積合計超過 100 平方米以上,由省級部門報省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出具意見後,報 省財政廳審批;100 平方米以下(含)房屋土地的出租出借,由省級部門報省財政廳審批🤜🏼。 (二)車輛。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原則不得出租。 (三)其他固定(無形)資產🎷✊🏻。除房屋、土地🤟🏼、車輛和貨幣 資金外💘,其他固定(無形)資產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 500 萬元 (原值😀、含)以下的資產出租出借,由省級部門審批;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 500 萬元以上的資產出租出借,由省級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財政廳審批🚾。省級部門所屬高等院校其他固定(無形) 資產出租出借由省級部門審批🙅🏼;高等院校為一級預算單位的,其他固定(無形)資產出租出借報省財政廳審批🚥♣︎。 (四)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服務中心認定為重大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的,由省級部門報省政府審批同意後🧑🏿‍🎨,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向省級部門提出申請,按權限報省 級部門、省機關事務服務中心、省財政廳審核審批。 (二)經批準的擬出租資產🙆🏼‍♂️,由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委托有資 質的評估機構確定出租底價,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競價招租。 將資產出租給行政事業單位的🚓,租金可由雙方協商確定🩵👨🏽‍🚒。 (三)除出租出借給行政事業單位外,公開招租未征集到承租人時⚈👨🏻‍🦳,按權限報經省級部門♻️、省機關事務服務中心或省財政廳 審批同意💒,可按20%幅度調低租金底價後重新公開招租。招租仍不成功的,重新評估後再行公開招租。 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護等特殊情況不適宜公開招租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省財政廳批準後🌊,由省級部門自行組織招租。 (四)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應當按照成交價格與承租方簽訂出租出借合同(協議)🙍‍♀️。合同(協議)應當載明:租賃(借用)期限、資產使用範圍、租金🫀、租金交付方式和時限💂🏽‍♀️、 日常運維費用承擔方式⏺、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

第十三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當提交以下資料:(一)資產出租出借申請文件,內容包括🦻🏽:本單位性質(行政單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擬出租出借 資產名稱、產權情況、出租出借理由等。出租出借房屋土地的🩸🚵🏼‍♂️,還應列明地址🩲、出租面積等。(二)房屋土地等擬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權屬證明文件(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復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其他資產提供資產價值證明(資產信息卡片)。 (三)可行性論證報告。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章 出租出借管理 

第十四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在滿足本單位履職需要後仍有閑置、低效運轉的國有資產🔯😫,應當優先調劑利用🚾,確實 無法調劑的🧑🏻‍🎄,在履行審批程序後可出租出借。省級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在出租出借的同時📖,另行購置🧗🏻、建設🖇、租用同類資產🪶。 

第十五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國有資產合同期限原則不得超過5年。出租國有資產自批復之日起累計5年內,不變更承 租方的前提下,繼續出租的可不再辦理出租事項審批。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臨時將場地等資產出租🤯,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由單位自行審批🧑🏽‍🚀,並報省級部門備案。省級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利用本規定規避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服務中心的資產出租審批,對同一資產年度內累計出租超過6個月而未經審批的出租事項,視同擅自出租資產行為😯。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出借國有資產原則不得超過1年🧑‍🦯。省級臨時機構借用的國有資產🤶🏼,完成臨時性工作後應及時歸還。

第十六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收取國 有資產出租收入🧕👨🏿‍⚖️。 

第十七條 除另有規定外👮‍♂️,省級行政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形成的 收入按照《陜西省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及時通過陜西省非稅暨票據管理一體化平臺上繳國庫;其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形成的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同步在預算管理一體化資產管理系統中履行出租出借審批程序,及時登記更新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和繳庫情況。 

第十九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應當在年度資產報告中全面、真實、準確反映相關情況。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服務中心🧎‍♀️、省級部門應當加強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監督😢🧑‍🧒‍🧒,資產出租期間發生出租行為變更等 重大事項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省級部門🖖🏿、省機關事務服務中心、省財政廳🏑。 

第二十一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過程中,存在提供虛假材料、未經審批或規避審批擅自出租出借國有資 產、故意壓低招租底價、出租收入未按規定上繳或未納入單位預 算管理👩🏼‍💻🐦‍⬛、截留或坐支出租收入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按照《財 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規規定,責令單位限期改正🚣🏼;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的社會組織占有🚣🏻‍♂️、使用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執行企業財務🪥、會計製度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下一條:陜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陜西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陜財辦資〔2023〕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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