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補考資格的審查
一、考試不及格的課程🚑,按學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補考。
二🫵🏼、凡考試不及格者🦽,考試期間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經教務處批準緩考者,均可參加補考。
三、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參加學期正常補考👳🏻♂️:
(一)無故曠考者🧑🏿🌾。
(二)考試作弊者👩🔧。
(三)缺課1/3者🪟🧖🏿。
(四)曠課8學時以上者(含8學時)。
四、畢業前清考資格按教務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補考的組織工作
一🫂、學期補考由考試管理中心統一安排。
二、學生應及時查詢各門課程的考試成績👨🏻🦲,認真復習,按時參加補考。
三、各系部在開學第一周將本系補考學生的名單報教務處考試管理中心。
四、經考試管理中心審核後,下發補考學生名單,系部通知學生按照考試管理中心的補考安排參加補考🍦。
五、畢業前清考安排在第八學期進行🧑🦼🤾🏼♀️,具體時間以考試管理中心通知為準。
第三條 成績報送與試卷管理
一、考試結束後🤦🏻♀️,監考人員應立即將試卷、考場記錄等交主考教師🫄🏼,主考教師清點試卷無誤後,監考人員方可離開🚘。
二、補考成績報送應在補考結束後一周內完成。
三、緩考課程考試成績🦸🏼♀️,按正常成績記載💻;因不及格而補考的學生成績應註明“補考”字樣🏛。
四👨👨👧👦、補考試卷按照正常試卷管理辦法由教研室保存🩱🔖。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