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僑發〔2009〕5號
為適應僑情變化和僑務工作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及其實施辦法,現對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的身份做如下界定。
一、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並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於18個月🦓。
(二)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於30個月,視為華僑💁🏻♀️。
(三)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二🚶🏻♀️、外籍華人是指已加入外國國籍的原中國公民及其外國籍後裔🫓;中國公民的外國籍後裔。
三、歸僑是指回國定居的華僑。
(一)“回國定居”是指華僑放棄原住在國長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權並依法辦理回國落戶手續。
(二)外籍華人經批準恢復或取得中國國籍並依法辦理來中國落戶手續的🚴🏻♀️,視為歸僑🫴🏽。
四💂🏽♀️、僑眷是指華僑、歸僑在國內的眷屬🚴🏼♂️。
(一)僑眷包括🧑🏽🦱:華僑、歸僑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同華僑、歸僑有長期扶養關系的其他親屬。
(二)外籍華人在中國境內的具有中國國籍的眷屬視為僑眷,其範圍比照本條第(一)款。
上述規定僅適用於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界定,有關他們在中國的政策待遇🛟,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印發的《關於華僑歸僑華僑學生歸僑學生僑眷等身份解釋(試行)》(國僑發〔1984〕2號)和《關於對華僑定義中“定居”的解釋(試行)》(僑政發〔2005〕203號)同時廢止🤌🏻。
本規定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