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解放軍各總部🤽♂️、各大單位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已經中央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規定》的頒布實施是新形勢下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管理和監督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於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推動黨風廉政建設深入開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黨組織要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學習貫徹《規定》的工作做出具體部署,並進行廣泛的宣傳教育🫸🏼。黨員領導幹部要認真學習《規定》,進一步增強接受監督的意識,自覺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要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反《規定》的行為⛳️,切實維護黨內法規的嚴肅性⛷。
為了使黨組織全面了解掌握黨員領導幹部需要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的基本情況👛🧷,在2007年1月首次集中報告時,所有符合《規定》報告條件的黨員領導幹部🧕🏼♥︎,必須按照《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全面如實報告一次。同時🏋🏿♂️,要繼續認真執行1995年中央頒布的《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
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規定》中有什麽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央。
中共中央辦公廳
2006年9月24日
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doc